房地产分摊案例分析,房地产分摊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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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地产分摊案例分析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地产分摊案例分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不可售车位如何分摊开发成本?

不可售车位如何分摊开发成本

不可售车位也就是没有产权的车位,属于小区的公共部位,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进行销售面积规划时候,就已经把这部分面积分摊到全体业主的建筑面积里了,同样,不可售车位的开发成本也已经被开发商分摊到房价里了。所以,不可售车位的使用权是业主买下来的。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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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处理。(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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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分摊成本,要看其是否在可售建筑面积内。如果属于可售建筑面积,应当分摊成本,如果不属于可售面积,则不用分摊成本核算

&nbsp;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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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地下车位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后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具体分摊方法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地产分摊案例分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地产分摊案例分析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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