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税收情况分析,房地产企业税收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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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地产企业税收情况分析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地产企业税收情况分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2. 房地产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的前提是纳税人是否已发生应税行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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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以买卖方式转让不动产,应对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之前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延迟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购买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不动产交付手续的,以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对以投资、分配利润、捐赠、抵债等方式转让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不动产权变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在交房之前或不动产权属变更之前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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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企业,在不动产产权转移时不开具***,也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等到后期开具销售***时,再确认销售收入,这种做法其实是错误的,没有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存在税收风险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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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收取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开发产品销售的应税行为后,收到款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收到款项的,在取得索取款项凭据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所谓取得索取款项凭据是指合同约定付款的日期,未签订合同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在前两种情况发生之前,先开***的,开具***的时间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房地产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按“36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纳税人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预缴义务即自行终结。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地产企业税收情况分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地产企业税收情况分析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发生 增值税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