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不接受房产证过户,前妻不接受房产证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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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前妻不接受房产证过户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前妻不接受房产证过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房产证是妻子名字,妻子私自转让房屋,丈夫不同意,能完成过户吗?

房产证是妻子名字,妻子私自转让房屋,丈夫不同意,能完成过户吗?

律师解答:

(1)以往多数地方操作,是要求提供婚姻证明如果是已婚的,则需要一方配偶参与,否则房管局不给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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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在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大部分地方可以个人去过户。如果房屋买卖交易是符合市场价格、妻子没有和对方串通的,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房屋过户了,丈夫无法主张合同无效和要求返还房屋。

(3)鉴于不同地方的操作差异,建议直接去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咨询了解才准确。

如果发现妻子和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准备要把房子过户给其他人,可以及时向房管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并及时提出诉讼离婚分割财产,或者不离婚但主张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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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物权法》

第十九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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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种情况:①房产虽登记于妻子名下,但实系共有房产。这种情况是明确的,即共有房屋的处理,必须经共有人的同意,如共有之一,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交易、赠与等处理无效。自然不能私自交易过户。②如该房屋系妻子亇人所有,夫妻有约定,按约定办理,即约定各自的财产由各自处理,那么妻子可以自行交易或赠与他人。如约定各自的财产要处理,需征得对方同意,那也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如双方间沒约定的,原则上也要告知对方,参考对方意见。毕竟双方互为夫妻,系家庭成员,不能作有损家庭利益的事。

可以的,首先妻子户口本上写的是未婚就可以。

想想王B强,他妻子就卖了几套宝宝的房产。

如果户口本写的已婚,就需要丈夫出具同意出售证明,当然这个可以随时写,还有就是如果买方贷款,那么丈夫必须出面的!所以只能找全款购买的客户

后期会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如果走到***,会有追缴财产的权利!

自行斟酌处理!仅供参考!

针对房产证登记为一方名称,能不能私自转让完成过户,个人认为要具备几个条件,房产为女方名称登记,此房产是否婚前购买和婚后购买,如果私自转让有三种情况:

婚前购买

1:如果是婚前全款购买(这里暂不管是女方本人斥资购买或是父母协助购买),均可以视为女方个人婚前财产,是可以私自转让的,这个前提也要参考是否有婚前财产公证

2:如果房产是婚前***购买的,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归还房贷,也就是婚后的房产增值的部分和房贷还款的部分是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私自转让是需要男方同意方可成交,不管购买方是善意购买或是非善意购买都可以主张和追溯自己的权益的。

婚后购买

如果是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管是否***购买都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管是哪一方登记,房产过户登记都需核实婚姻关系和产权归属,在男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单方面是不能处理房产的转移登记的,即使女方通过各种方式没有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男方依旧可以主张和追溯权益的。

针对买房人对这些问题比较简单,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实际交易中跟买房人是没有关系的,是没有必要和义务去核实这些产权归属相关事项,当然如果能了解实际情况对自己以后完成成交是有一定作用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赠于房产

不管赠于方的第三方是谁,是全赠于或是部分赠于都归女方所有,可以参考婚前房产处理,依旧是如果有婚后归还***和婚后的房产增值部分归双方共有财产,只是在房产转移登记时卖方会多出一部分个人所得税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前妻不接受房产证过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前妻不接受房产证过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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