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房产证过户,协议约定房产证过户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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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协议约定房产证过户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协议约定房产证过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结婚前女方父母要求男方在已签合同的房本上加上女儿名字,过分么?

婚前女方父母要求男方在已签合同的房本上加上女儿名字,过分么?

男方家人:千万不能加上女方的名字,否则,你们两个人离婚时,女方是可以分走房子的;

男方:我和女方是真爱,她不会那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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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家人:房产证不加你的名字,那多么没有安全感,所以,必须要加上你的名字,否则,这个婚不能结;

女方:我听我家人的。

所以,是否过分,要看从哪一方来看了,双方是否能从对方的角度看看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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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要求房本加女方名字(必须是领过结婚证)的还不算过份,女儿同学谈了对象,家长见面商议时女孩要求男方房本加她父母名字,理由是:她是独生女,以后要和父母住一起,不能让父母住着别人的房子,饭没吃完男方都走了。女孩找了几年也没找到房本加她父母名字的男孩。女儿天天打电话让为其介绍,现和我村一男孩谈,要求变为只加自己名字,再不提加父母名了。男方也同意加女方名,结婚过日子最起码有一点心里保障,既使将来离婚了,婚前的财产婚姻法也界定的很清楚,冷手也抓不上热馒头。

这父母蛮能算计的嘛,自己的女儿自己不考虑给她婚前买房,却要男方买房加名。估计男方也是男方父母掏腰包为了儿子,那么女方父母怎么就不能掏腰包为了女儿婚前买房呢?

我猜测这女方父母一定给女儿***了,诸如为了女儿好,为了女儿婚后有保障等。那么我想问,你们作为女儿的亲生父母,如果真为了女儿好,为了女儿婚后有保障,为何你们就不能象男方父母那样,为女儿付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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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和妹夫育有一女,现已二十多了,他们己给女儿买好了属于女儿独立产权的房子,这才是真为女儿考虑的父母!我的同事朋友中,也有为女儿婚前买好了房子,他们这么做,才是真的为女儿好呀!

题主问这种女方父母过份吗?我认为这种父母不但自私,且还恶心!他们不想女儿啃自己的老,却怂恿女儿去啃男方父母的老!他们明明自私不想为女儿付出,却还会在女儿面前冠冕堂皇地说“我们这是为你好呀”!很多做女儿的还真信了!其实只要女儿脑子清醒,问她父母一句“爸妈,既然为我好,你二老也为我婚前买套房呗?”!估计她父母……

这个问题有问题,“在已签合同的房本上加上女儿的名字”该怎么理解?既然已经有了房本,说明已经完成变更登记,那“已签合同”还有什么用?

如果已经完成登记,再加上一个非直系亲属(婚前女方不算配偶)的名字就属于过户了,按正常买卖处理,税费是很高的。

如果没有登记,那房本是哪来的?

如果只是在合同上加个名字,那相对简单,与开发商协商一致修改合同就可以了。当然,开发商也有可能不同意,那就可能会按违约处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总的来说,加个名字在技术上没有难度。但现实中是否过分就要看具体情况了。这应该是个协商过程,只要双方觉得公平,加就加呗,真是两口子,就没什么过分不过分的。当然,如果婚前就考虑离婚的事情,那就趁早别结婚了。

最后说说嫁闺女,如果按古时礼教,娘家索要一定数量的彩礼是合理的,因为嫁出去的女儿真的就是泼出去的水了,回娘家看看的日子都是有限制的,更别说往娘家拿钱了,那是按照***算的,更是休妻的理由之一。可是在现代社会,纯粹的嫁闺女已经不存在了,甚至结婚后对娘家的照顾会更多,有些甚至连年终守岁的特权都被娘家拿走了。现在更多的恐怕是娶了媳妇儿忘了娘。这种婚姻状态下,怎么还会有人觉得闺女嫁人跟吃了多大亏似的,非要有点补偿不可?这实在不可理解。

但现实就是现实,道理有时候是讲不通的,留给时间吧,有时候我们要向前走,就不能不对现实低头。不管现实合不合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协议约定房产证过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协议约定房产证过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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