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房产交易,无效房产交易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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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无效房产交易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无效房产交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开发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2. 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注明是有人去世过的房屋,可以要求裁定合同无效或要求折价吗?
  3. 公司贷款后老板名下房产过户子女,债权人以虚假交易为由主张无效?

开发商车位使用转让协议有效吗?

如果开发商的产权车位,开发商应该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这样就可以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车位是没有产权的,那就属于公共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是无权将车位使用权擅自转让的。所以,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注明是有人去世过的房屋,可以要求裁定合同无效或要求折价吗?

法海一粟认为,二手房屋中曾经有人去世的事实,无论卖房是否告知买房人,均不能成为其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的理由;而商品房中有人死亡或者二手房屋中有人非正常死亡事实的,卖房人应当告知买房人,否则,构成欺诈,买房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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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形下,涉案房屋中有人去世的事实,不能成为认定无效或请求撤销的理由。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时时均有发生。而人的死亡地点,则处处皆有可能。从大的方面来看,每一幢房屋,每一个房间均可能曾经死过人。因此,除非是新盖的房屋,只要是二手房屋特别是年限较长的房屋,曾经有人在该房中去世的事实,应当属于购买人能够预见并且应当容忍的事实。对此,无论卖房人是否告知买房人,均不违背公良良俗,不构成欺诈,均不能成为买房人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或请求撤销合同的理由。

2、如果商品房中有人死亡或者二手房屋中存在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则应当告知买房人。法海一粟认为,题目的情形应当区分死亡原因。即如果涉案合同标的物是商品房的,其中曾经有人死亡的事实,以及二手房屋中曾经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卖房人应当告知买房人。因为,这是一个出乎一般人预料之外的例外事实,同时,这是一个涉及公良良俗的问题。就是说,购买的新房屋中曾经有人死亡的事实,一般人都不能接受;同样,二手房屋中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一般人也不能接受。前述事实,已经超出了一般人能够接受的范围。因此,法海一粟认。商品房中有人死亡的事实,以及二手房屋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卖房人应当告知买房人,否则,一是构成重大误解或者欺诈,二是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买房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确认合同无效。

3、司法实践中,有过类似的判决法院判决的理由,不尽相同。但是,无外乎上述相关理由。对此,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网上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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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讨论本案问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最后,法海一粟认为,现在之所以对本案问题进行讨论,应当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证明。本案问题如果放在十年前,或者二十年前,应当无需讨论。那时的人们不会想到,这种情形会与合同无效有关。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合同法已明确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及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您的描述,笔者认为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对待:1、如果非正常死亡(如涉及凶杀)等一般社会公众无法理解的死亡情形,卖房者存在恶意隐瞒等主观意识,购房者可以撤销买卖合同或要求支付违约金;2、如果死者正常死亡(生老病死),房主主观上不存在因老人去世而恶意出售的主观意识,合同无法认定无效或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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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老板名下房产过户子女债权人以虚***交易为由主张无效?

公司注册后,在经济活动中,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公司中,股东自己出资额为限承担经济责任。

因此,当以公司名义借款或***后,即使到期后,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或***,但也无法追缴股东除出资额之外的个人财产

所以,债权人或者银行以老板虚***交易为由主张权利无效。

除非,在借款和***之前,已经设定老板或股东为担保人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无效房产交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无效房产交易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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