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异地房产交易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异地房产交易企业所得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建筑业异地企业所得税怎么交?计算公式?
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 第2号 》规定:
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账务如何处理?
小明,请问我们公司在外地工程交了增值税同时又交企业所得税,公司应该怎样处理?做帐?
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应该来看看关于异地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具体的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我们看下关于异地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也就说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作为异地预交,所以异地预交的所有税金只是在此范围之外的才要预交;
其次关于账务处理,增值税方面,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1、 小规模纳税人的3%预交增值税,按照文件要求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以后有贷方应纳税额直接做抵减就好,这个比较简单;
2、 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预交3%,放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的借方,当然为了区分明细可以自己设置--“扣除”、“预交”、“计提”三个***科目,并将预交放入***科目“预交”即可,可自动抵减贷方的***科目“计提”余额,方便纳税人自行统计扣除、预交、计提数额的计算,账务看起来清晰也比较有条理;
3、 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预交2%,放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月末可以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作冲抵,若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则为留待下期继续冲抵的预交增值税,若为贷方余额,则为本月应交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我们要关注(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异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小编认为只要按照文件要求正常办理报验,异地系统中我们缴纳的所得税应该就会有相应记录传到机构所在地,作为唯一识别的,纳税人识别号会将我们预交的信息作为数据痕迹,不论是在季报还是年度汇算清缴都是可以作为预交数据处理进行抵减的,所以缴纳的时候我们正常作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来处理就可以了,但若是您没有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应该这个所得税就不能回机构地抵减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异地房产交易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异地房产交易企业所得税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