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交易与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房产交易与合同纠纷管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买房的花园与实际不相符,应怎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房租到期不搬,起诉到***的案由是什么?
***对你出租房屋到期不搬应当以“租赁合同***”确定案由。但北京宣x区***是让当事人自己确定案由,让当事人把案由确定在诉状上,作为诉状的一项内容,你确定的案由其立案庭认为错误的则不给你立案,你确定的案由其立案庭认为正确的才给你立案,这是错误的。有些情况就会因为案由错误被驳回,比如借款方面,往往借款人打的不是借条而是欠条,你去立案应当怎么确定案由呢?你确定是民间借贷***,则不给你立案,你确定是买卖合同***经过审理不是买卖合同而是民间借贷***则会被依法驳回,你要是立案时请教立案庭的法官应该以什么***确定案由时他(她)又不告诉你。根据最高院对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立案是由立案庭确定案由,经过审理发现案由不当时,审判庭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确定案由!
纪检委有权处理房产***?废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吗?
程序上来讲,纪检委无权处理民事***,这些是司法机关的事,应由***管辖。
纪检委是一个党内机关单位,并不是国家***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法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工作等。
由此可见,纪检委的工作主要是针对党员和党组织,而不是单独的某个***,但如果题主所说的房产***里涉及到党员作风问题或是重大***违规,那么纪检委也会针对问题人员***取措施,但并不会直接对民事***作出处理,也没这个权力。
买卖双方购房合同***律师费该收多少钱?
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交易与合同***管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交易与合同***管辖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