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未过户离婚协议赠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未过户离婚协议赠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屋赠予给他人但未过户,可以要回该房吗,为什么?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依法登记,没有登记不发生转移,赠予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成交付,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赠予的不动产没有完成过户登记视为赠予未生效,未生效的合同可以撤回。
可以要回来,但是以后就不要来往了,估计你赠出的房设计到拆迁了,可以找律师找村委会协商解决,怎么也得给人家点钱啊,如果他不同意就法律解决,因为名义上这房子就是你的,他只是住着,没有所有权
是你家人稀里糊涂听信受赠者的谎言而赠送给他?还是你自己之前自愿送至于他人?如果是前者你可以走法律程序索要回来,因为证还在自己手里 ,如果是后者,你就问问自己之前为什么赠送给他!现在自己又为什么要索要回来?你赠送他人而没过户别人也不过问你这些情况!所以要三思!不要把两家关系搞恶化了,传外面自家形象也不好
房屋赠与给他人但未过户,可以要回房吗?为什么?
既然房屋已经赠与给他人,虽然没有过户想要回房子,这属于一种出尔反尔的小人之举,或许是利益的熏陶导致了反悔的思想,这是不提倡的。诚信为本,这是做人最基本的原则,不能经常的因为小利益反复无常的否认曾经做过的事。
从道德层面上来说,“送人玫瑰,手有余香”,房屋已经赠送是不可反悔的,这至少是损伤了房主外在的社会形象,从而否定了以前无偿赠与他人的高尚品德,乐极生恨。俗话说“鸟为食亡,人为财死”都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脸面不能当饭吃,如果牵扯到了高额的,大家也是理解的。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可以要回的,因为还没有过户,没有起到法律的效力,赠与他人必须办理好过户手续,这是前提要素,办完办妥之后就不能要回了。但是如果受赠的人进行的房屋投资,或者是改造了房屋的建筑,需要支付受赠人的费用,这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支持的。
总之,赠与他人的房屋还没有过户的话,想要回而且思想坚定,不顾一切不顾自己以前的言语的得失,是可以要回的,因为等于还没有形成事实的赠予要件。但题主这样做既赚了好人的形象,又伤害了受赠人的关系。
房屋赠予行为是以房屋过户给受赠人,作为完成赠予的标志。也就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在没有过户以前,从法律上,房产并没有转移。任然属于原主人所有。因此即使受赠人实际取得了房子的使用权,也不能视为完成赠予。
所以可以收回房屋,赠予协议废止。
前夫赠与前妻房子没过户有法律效果吗?
赠予的房屋没有过户就没有法律效力。特别是赠予的形式,需要赠予完成后才能生效。如果这时前夫反悔是可以撤销赠予的。而且赠与不是口头说说就可以的,特别是房产这样的不动产。要先签订一个赠与合同,然后去公证处进行公证,最后办理过户手续。这样才可以算作赠与完成。
离婚协议表明了房子归女方、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在没有将房子过户的前提下男方还能争取获得房产吗?
说实话很难。现在想找突破口可以找女方婚内出轨的证据,并且还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男方不知情女方出轨,然后起诉要求重新签离婚协议,这种方法要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实行;或者是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女方不合理处置,使得男方预期可分配的财产减少,从而证明离婚协议分配的财产不完全,需要重新分配,这种方法时间充足,什么时候发现直接去***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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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离婚协议的角度来看,该协议系男女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经过民政局审核备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双方应该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执行,故男方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权利。
例外的情况也有,就是双方经过自愿协商一致,取消了离婚协议关于该房屋产权归属的约定,这样男方才有可能争取获得该房屋产权。举例说明:李某和王某2015年4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王某所有,购买该房屋办理的按揭***由王某负责偿还。2017年7月,王某因为长期失业导致三个月没有按时偿还房屋按揭款,面临被银行***的风险。李某作为该房屋按揭***的共同借款人,也收到了银行的催收通知。李某与王某商议,由李某补偿王某现金20万元,王某将该房屋的产权转让给李某,银行按揭***由李某负责偿还。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撤销了离婚协议对双方共有房屋产权归属的约定,将该房屋产权变更为归李某所有,由李某负责偿还银行按揭***,李某签订协议后一次性补偿王某现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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